理论研讨

案例普法|国内“首案”知识产权案例汇编

2022/3/1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89



     知识产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日渐增强,全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首案判决”作为同类纠纷的先例判决,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1. 全国首例涉“微信小程序”侵权案——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19)浙01民终4268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微信小程序”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司法案例。二审判决认定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认定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在无法实现对涉嫌侵权信息进行定位清除,删除整个小程序又导致相关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被控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采取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措施。本案对今后可能出现的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2. 全国首例针对投诉行为的“禁令”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案号】2019)粤0115民初1339号

【案由】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本案禁令的运用拓展了行为保全的对象范围,针对的是苹果应用商店中的投诉行为,在全国属首例。应用程序入驻苹果应用商店对于经营者而言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为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滥用苹果应用商店投诉规则,恶意对竞争对手进行投诉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禁令及时对不正当投诉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互联网经济良好的竞争秩序,对于通过加强禁令措施强化权利保护、倡导依法维权也具有示范效应。    3.全国首例“主播宣传售卖游戏外挂不正当竞争”案——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诉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5313号

【案由】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涉案主播从事了销售应用于涉案游戏的外挂软件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商业性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基于游戏外挂对游戏行业的损害,游戏经营者、游戏行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游戏外挂的抵制和打击是一以贯之的,游戏外挂经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最高院专利民行合并审理”第一案——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热敏元件的位置与涉案专利中的过温保护点相比不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情形,不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4. 全国首例“安卓智能手机系统刷机”案——杭州中院发布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案例之十:OPPO公司等诉杭州登先公司、掌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8)浙8601民初1079号

【案由】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本案系全国首例安卓智能手机系统刷机案,触及数字经济时代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新业态和共生性经济经营者间的正当竞争边界。通过将众多基于终端的特色业务和服务整合起来,实现入口的平台化,形成一条完整的“终端+通道+应用”的产业链模式,该行为符合应用分发商业模式及行业规范,应当保护其基于此获得的数据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而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旗号,以数据资源共享与利用时应以社会整体效能增加为据,实质上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替换他人商业模式并能够获取利益的行为应予以甄别和纠正。

5. 全国首例“游戏垄断纠纷”案——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8)粤民终552号

【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为全国首例游戏垄断纠纷案,本案的审结对明晰产业规则、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一是明确了游戏拆封协议中禁止玩家未经许可直播的条款合法有效,二是厘清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间的关系,对游戏企业的著作权予以约束,三是明确了相关市场范围,为企业调整竞争行为提供了稳定预期。    

6. 全国首例“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直播侵权”案——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8)粤民终137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侵权人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权利人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7. 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案——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诉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8)浙01民初3728号之一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案例。《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在于独创性表达,侵权人的作品游戏之所以构成侵权,原因正在于其使用了权利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侵权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 “中国音乐喷泉著作权”第一案——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7)京73民终1404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设计师借助声光电等科技因素精心设计的成果,展现出一种艺术上的美感,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范畴;通过水型、照明、激光、投影、音响、监控等相应喷泉设备和控制系统的施工布局及点位关联,由设计师在音乐喷泉控制系统上编程制作并在相应软件操控下可实现同样喷射效果的完全再现,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因此,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畴。

9. 全国首例“社交网络平台因大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6)京73民终588号

【案由】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为人明知其基于《开发者协议》可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但却无视《开发者协议》的具体内容约定,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用户数据信息,其主观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行为人对用户数据信息的获取以技术的最大能力为范围,对技术的应用不加人为理性地控制,不仅忽视双方之间《开发者协议》约定的内容及OpenAPI合作模式的基本原则,还涉及于用户数据信息的不当利用,违反《开发者协议》的约定。

10. 全国首例“判决的电子竞技游戏网络赛事直播纠纷”案——斗鱼电竞直播纠纷案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

【案由】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11. 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95号

【案由】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P2P网贷评级的不正当竞争案。正常情况下,应当允许评级主体通过从公开市场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主动评级,这也符合传统金融评级机构在主动评级活动中对数据采集的要求。因此,缺少被评级主体非公开的内部经营数据信息,不必然导致评级主体评级所依据的数据信息不完整,产生所依据的数据信息不真实的问题。

12.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号】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

【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行为,以行为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基础条件。没有正当理由,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限制交易的行为。

13. 全国首例“涉及药品标准的专利侵权”案——河南省天工药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7)桂民三终字第46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权人在申请发明专利并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国家药品标准过程中,已将其专利技术公开公布,但其公开专利技术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允许他人可以未经许可自由使用,恰恰相反,专利权人正是通过这种对专利技术的公开换取对专利技术垄断性的权利。专利权人发明专利技术转化成国家药品标准,他人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属于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仍应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14. “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李振盛诉江苏文艺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案

【案号】(1995)苏民终字第48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版社作为摄影作品的使用人,应承担因使用不当而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有权利必承担义务。《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的版式属出版社,出版社可因此获得经济利润,同时负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义务,对出版社未尽应尽义务,造成摄影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15. 全国首例“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等与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首件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体现了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优化外商营商环境。涉案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与小猪佩奇有关玩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该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我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也表现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16. 全国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短视频侵权”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其他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技术和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当新的作品形式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的视角,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游戏的连续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17. 全国首例“无线通信领域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案——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我国首例无线通信领域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第一案,贯彻并体现对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不仅切实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营造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中国法院尊重事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均具有重大意义。

18. 全国首例“涉及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及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案件。网络游戏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数字文化娱乐类智力成果,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亦日益强烈。本案判决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类型,评析了游戏玩家的操作不是创作行为,不会因此另外产生著作权,并认定游戏整体画面相似构成侵权。

19. 上海首例“知产侵权三倍赔偿”案——平衡身体公司(BALANCEDBODYINC.)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并在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的基础上,充分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基于被告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确定了三倍的赔偿额。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常小乐)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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