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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律法规(汇总)

2022/1/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39






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几点重大修改

增加了线诉讼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

具体条文: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细化了独任制审理。扩大一审独任制审理的范围,新增中院独任制审理,同时设置了独任制审理的“负面清单”

具体条文: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明确了当事人对独任制审理的异议权

具体条文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缩短了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原来的60日变更为30日

具体条文: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缩短了简易程序的审限,由原来的6个月变更为3+1个月

具体条文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完善了小额诉讼,新增了排除适用的情形

具体条文: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扩大了司法确认的范围

具体条文: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重点:2022年1月1日前未审结且未进行的诉讼行为以及此后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均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标志着国家以立法形式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确认。本法全面系统的规定了法律援助。主要亮点如下:

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

在原有的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基础上增加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范围,新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等可以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基本实现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全覆盖。民商事及行政案件方面,将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明确规定了四种不受经济困难限制的法律援助情形

新增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暴受害人主张权益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可申请法律援助。

明确法律援助免征增值税和个税

明确规定了对于法律援助补贴,免于征收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以提高法律援助者的积极性。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是一部新的法律,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的重视。该部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内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

实施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共同出发,落实“双减”政策

对困境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处理

对家庭教育机构的管理等。

0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本次修订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其中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共计十一章一百零六条。

明确了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0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是一部新法,系统的规定了我国国界的划分及管理以及相关事项的处理等问题,为我国以后解决领土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捍卫我国的领土主权及维护边境安全。

06.《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是一部新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确立当事人履行承诺后证券监管部门终止案件调查新型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和解。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协商、确定承诺金数额并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履行承诺认可协议、中止调查以及终止调查等;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以防止制度滥用;明确承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及监督制约机制等。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司法拍卖的房产正式纳入了当地限购政策调整范围内。《规定》从竞拍前、中、后全过程加强对购房人资质的要求。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竞拍成交后,出具成交裁定书前,需对买受人进一步“验资”。

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时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法院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体现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原则。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明确了《解释》的适用范围,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对几种特殊情形下造成的人身损害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人身损害

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的人身损害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增加了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院的报备期限,规定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