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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坛

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之感想

2015/1/1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785

2015110,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南京农业大学等单位联合举办的“生态修复、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在南京农业大学举行,这是建国以来国内首次举行的关于生态修复的高端论坛。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主持,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南京农业大学副校长陈利根等领导全程参加会议并做交流发言,会议还安排了来自全国的15位嘉宾做交流发言。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胡建新律师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维权律师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环资委委员受邀参加了会议。在该次会议上胡建新律师作了《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之感想》的主题发言,胡建新律师用了四个海洋环境的典型案例论证说明了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性,并结合案例对生态修复的主体、修复方式、环境替代、生态移民等理论性问题予以了阐述。以下是胡建新律师的交流材料。

 

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修复之感想

-----由几个相关案例想到的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胡建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我来自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会议。作为律师我没有能力做高深的理论研究,我只能从实务方面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今天我带来了四个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

案例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日照市岚山区的王某某等五人承包了本村的近海滩涂及近海水域从事海蛏养殖。2011年春,其养殖的蛏苗大面积死亡,他们怀疑是流经此处的污水污染所致,随向当地的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报案,两部门也派员到养殖现场进行了拍照、采集海水。据养殖户初步估算该次蛏苗造成直接损失70余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00余万元。在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五位养殖户将某酒业有限公司、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起诉至日照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五原告诉称蛏苗死亡的原因系三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大量超标污水和酒糟所致,要求三被告停止排放污水并连带赔偿其因生产经营排放污水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72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入海口为该区县工业及生活污水排放入海通道,已经省政府批准作为地面水V类功能区,系经批准的公共排污渠道。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排放污水侵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所在村居所享有所有权的滩涂与入海口紧密相连,长期以来污染十分严重,不宜进行人工养殖,原告不应在该区域内进行人工蛏苗放养;且原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关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后方可在相关水域及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申领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同时,原告对其所投放人工蛏苗的数量、价款及蛏苗死亡数量、死亡确切原因等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27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败诉、被告之所以胜诉的原因,除了原告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对有效证据予以固定。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作为普通民众环境法律知识欠缺,对有价值的证据缺乏采集意识以及保存证据的意识。环境污染受害者在损害发生以后,往往不是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是试图通过寻求政府帮助等途径获得赔偿,这就错过了证据的获取时机,造成了诉讼中的被动。虽然,原告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的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报案,但以上机构没有将死亡的蛏苗予以封存,也没有将排污企业的排放物予以取样,这样就使得原告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必须达到举证证明受害物的致害物与侵权人的排放物的成分是一致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才可转移至污染者,由污染者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害者连自己受害物上致害物质的成分都不能举证,怎么能让污染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举证责任呢?在本案中,原告的正确做法是应在蛏苗死亡后的第一时间申请公证部门将死亡蛏苗予以封存,并将排污企业的排放物予以取样,并且应及时的申请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在对养殖物死亡原因的鉴定问题上,笔者建议尽量申请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单方委托。在笔者办理的多起污染侵权案件中,因为不是法院委托的鉴定而使得鉴定结论没有被采纳。此时,再申请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封存物已启用,已没有了鉴定的条件,那就是非常被动了。

该判决造成的恶劣影响:由于判决书的指引作用,该河流两侧的企业更加肆无忌惮的排污,受污染的海域越加扩大,很大区域内的海滩及浅海不能从事渔业养殖。

 案例二: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由于上个案例谈及的污染及大规模的港口建设,日照沿海适宜养殖的区域很少了,在这种情况下,原来从事海上养殖的渔民,要么转行,要么到远离岸边的海域养殖。本案例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的产生的纠纷。

      日照市岚山区养殖户陈某等人一直从事滩涂和近海的海上养殖,由于上述所列原因,不得不到远离岸边到几十公里以外的地方从事贻贝养殖,该区域在日照港岚山港区及锚地之外的区域,但当地政府为了所谓的大项目建设,不允许当地渔业部门给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因该海域在山东和江苏两省交界之处,江苏省的赣榆县的渔业部门给其颁发了以上两证。20121125,陈某等养殖户发现有货轮驶入养殖区域后,经实地查看发现损失惨重,养殖户及时向连云港海事局和日照海事局报案,同时积极查找侵权船舶,当养殖户发现侵权船舶为“江夏庆轮”后,由于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帮助,养殖户只好登上侵权船舶与其沟通赔偿事宜。海事法院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也不予立案,又不扣押船舶,双方僵持多日。后在代理律师的积极斡旋下,海事法院才同意扣船,但养殖区的损失已经失去了最佳的勘验鉴定时机,陈某等人后不得不接受城下之盟,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没有得到全额的赔偿。

案例三:海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过度利用和缺乏保护,以及工业化进程中污染的存在,海洋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正面临着生态荒漠化捕捞对象中的优质品种比重降低,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现象日严重,经济鱼虾已不成“渔汛”,传统渔场已“无渔”可捕。船民为了争夺有限的海洋渔业资源,有时不惜使用故意碰撞的方式,驱赶其他的船舶抢夺渔业资源。201411月份,日照市岚山区的几艘渔船到南方渔场捕鱼,就因为该缘故被其他的渔船碰撞,有两艘渔船受到严重损害,船上人员受到伤害。

案例四:船员劳务纠纷

按照渔业船舶雇佣船员的惯例,虽然捕鱼船是季节性下海捕鱼,但但船主与船员的雇佣合同的期限还是以年为单位。由于无鱼可捕,2014年下半年很多的渔船栓船在港,船主为减少损失,合同期内将雇佣的船员解雇,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船员劳务纠纷,部分船员到法院起诉,也有部分船员到处上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一、二使我们看到了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原有生态破坏,剥夺了船民原有的生活环境;案例三、四展现给我们的是渔业资源过度开发,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把渔民逼成了“海盗”,也由此产生了其他的不诚信行为。这一系列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的,因而环境生态的修复刻不容缓。那么有谁来修复(及修复的主体)?如何修复(修复的方式)?费用何来?这正是我们今天的论坛所要研究的。下面我结合以上案例,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第一,关于修复的责任主体。分为三块:(1)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修复主体主要在政府。近年来,各地政府做了不少的努力,但还远远不够。山东省从2005年起正式启动了“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计划”,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建设海上牧场,建设人工鱼礁(投石造礁投放混凝土构件礁,投放报废渔船);为压缩近海传统养殖规模,减轻近岸养殖污染,提高水产品品质,积极推广深水网箱养殖方式;通过海蜇放流,有效地抑制了赤潮生物的过快繁殖,减少了赤潮的发生;通过贝类的底播增殖,有效地降低了近海海水的富营养化程度;促进了渔船作业结构调整,许多渔民将拖网作业改为流网作业,有效保护了海底植被和渔业资源。(2)因建设单位拦河筑坝、围海造田、航运航行破坏了原有的海洋生态,修复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明确“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规定责任者对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要求责任者提出和落实补偿资金安排,专项用于修复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水利、航运、海洋倾废、石油、海岸工程等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专题进行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补偿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生态补偿协议,落实补偿项目和补偿经费;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环境评价管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生态补偿提出明确要求。(3)对直接的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当然的由排污者承担责任。

第二,关于修复的方式。(1)针对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修复采取一些措施:A.建设渔业保护区。在重点渔业资源种群的产卵场、索饵育肥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栖息场所建立禁渔区或渔业资源保护区,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其产卵群体和补充群体。对已经遭到破坏的产卵场创造条件实施补偿计划,改善和修复以至重建所在水域的生态环境。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实行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在其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管理工作,提高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渔业保护区建设,建设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救护基地,建立濒危水生动植物救护快速反应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进行及时救治、暂养和放生。建立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监控中心,对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进行监测;建立外来物种引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外来物种预警评估和管理信息系统、外来物种鉴定检疫控制体系;开展野外观测,对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进行监控,研究预防措施和外来物种生物防治技术,防止外来物种入侵。B. 建设海上牧场。进一步推进以海洋牧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在渔业资源衰退和生态荒漠化严重以及转产转业重点地区的近岸水域,建设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建设为载体,综合采取海底藻场、底播增殖和增殖放流等措施,重建水域生态系统,提高水域渔业生产力。C.推广深水网箱。开发深水网箱技术,将养殖区逐步从近岸向深水海域发展,压缩近海传统养殖规模,减轻近岸养殖污染,提高水产品品质。(2)因建设单位拦河筑坝、围海造田、航运航行破坏了原有的海洋生态,修复的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应该给渔民替代环境,没有替代环境的应该生态移民,具体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法的司法解释的1921222324条有规定。(3)因环境污染的修复方式,与会专家阐述很多,不再赘述。

第三,关于修复的费用。

也就是修复者的责任的大小,这是我们律师最关心的。刚才很多专家谈到泰兴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关于赔偿1.6个亿是由争议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如何使赔偿科学化,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个赔偿的细则,以便我们实务界在做类此案件时有一个遵从。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