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岚山办公室0633-2618899    日照市区办公室0633-2888988 
传真:0633-8200100

E-Mail:sddyf@163.com

咨询QQ:2629558568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268号创胜大厦4楼

日照分所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8楼

网址:http://www.sddyf.com
律师论坛

能否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

2019/9/2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7825

答:可以,但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与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况且第八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七大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只有其中的罚款和警告可以多次处罚;(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只能单处一次;(六)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况且,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法律,而不同的法律由不由的行政机关执行,这样就存在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可以处罚的情形。

故有以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