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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秦某交通肇事不起诉案

2015/11/2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672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秦某,201571915时许,驾驶鲁小轿车沿S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岭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周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周某死亡。秦某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2015720日秦某被公安机关拘留,731日上午,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交通事故谅解书》。但当天下午被批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案件办理过程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在秦某被逮捕后接受秦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秦某辩护。辩护律师会见了秦某,调阅案卷材料,在对本案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就案件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驻日照市看守所检察室反应了秦某的有关情况,建议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秦某取保候审,并向公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建议对秦某作不起诉处理。见以下律师意见书: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秦某之妻滕兆英的委托,指派胡建新律师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秦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当事人,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也了解了其个人在原单位的个人表现和在看守所的近段时间的表现。现根据本案情况出具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支持。

犯罪嫌疑人秦某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事发后家属多方筹集款项积极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也对秦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犯罪嫌疑人秦某是家庭的顶梁柱,由于其交通肇事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妻滕兆英在秦某出事后精神恍惚,接近失常,已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正在上学的儿子也倍受打击;犯罪嫌疑人秦某原工作的学校有些工作也需要其本人处理;秦某在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出事后学校100多老师为其筹钱给被害人赔偿;其在看守所表现良好。犯罪嫌疑人秦某被取保候审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5条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秦某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秦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173条,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胡建新

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1、犯罪嫌疑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

2、被害人方出具的《谅解书》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道德品质良好的《个人工作表现》证明。

 

三、最终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173条,认为秦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