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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04月29日21时04分许,嫌疑人祝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某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省道15公里700米处时,与沿某省道路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步行的受害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认定,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祝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
二、案件办理思路和过程。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对本案的案情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发现虽然李某的死亡与祝某驾驶车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发生事故时是晚上21时,驾驶员的视线受影响,且是因为死者李某在逆行车道步行所致,事故认定部门认定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示公正,祝某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一半的责任,并且祝某尚有其他的法定的如自首情节,酌定的如积极赔偿情节。从而建议公诉机关作出对祝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某检察院经研究作出了对祝某的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意见。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接受祝某的委托,就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分别指派胡建新律师、徐振淑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整个的案卷材料,会见了当事人,与办案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从而对整个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今辩护人依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祝某虽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29日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被立案侦查。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祝某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为此,辩护人认为对其可以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1、在本次事故中,祝某虽然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被害人在机动车道逆向行走也是发生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024年04月29日21时04分许,嫌疑人祝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某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省道15公里700米处时,与沿某省道路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步行的受害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认定,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辩护人认为事故认定部门认定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示公正,祝某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一半的责任。
2、事故发生后,祝某主动投案,并如实的交代问题,属于法定的自首情节。
事故发生后,祝某第一时间拨打交警电话请求处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祝某始终秉持诚实、配合的态度,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发展的经过。提供了案涉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等相关证据,表现了良好的认罪态度。
三、祝某以自己的行动,表现出了悔过态度。
祝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受害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且其家属在重症监护室陪护了若干天。
四、祝某主动给受害方赔偿,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在得知交通事故对社会和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后,申请人深刻反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进行沟通,赔偿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共计十余万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受害方的诚挚歉意。
综上所述,祝某在案件发生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现出强烈的悔过态度,并赔偿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规定,提出以上辩护意见,请采纳。
辩护人: 胡建新、徐振淑律师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