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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实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案件研究

2022/4/1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083

    
——浅谈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程序处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不适用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

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必须进行前置特别程序,即: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有了这种前置程序,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必须进行前置特别程序,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实体处理

1、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状况,在生活上需要照料,经济上需要有人护理。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所以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起诉离婚时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状况,在生活上需要照料,经济上需要有人护理。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所以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以维护司法应守护社会价值。

2、法院如果认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法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会对离婚诉请予以支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例很多,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会做出不同的裁判,有的准许离婚,有的不准许离婚。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种情况不宜准许离婚。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准许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却提出离婚,在人们的观念中这似乎于情于理不通。但是,这种思维是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从对方角度考虑我们会发现,维系无实质意义的婚姻,牺牲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实也是不人道的。另,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双方存在配偶身份关系,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配偶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没有虐待、遗弃行为时就不能说没有尽扶养义务;离婚关系解除后,自然就失去扶养的义务。在法律上,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也有离婚的自由。因此,配偶提起离婚是在行使其权利,并不构成没尽扶养义务。其次,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本质是不同的,诉讼离婚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依据的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当然,如前所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首先应经法定宣告程序。由于作为配偶的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其诉求解除婚姻关系中包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的脱离,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综上,笔者以为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时,首先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宣告,这样即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案件审理需要,否则诉讼主体就会发生混乱不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时,更应当先进行宣告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从而避免其配偶为第一法定代理人而使近亲属应诉不符诉讼主体规定的情形。

一点思考:

虽然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不准许离婚,但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方的权益,减轻配偶方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人民法院既不能如封建社会立法中规定的 “有所娶无所归者,不去”而不准许当事人离婚限制或变相剥夺当事人享有的婚姻自由权,也不能不切案情实际一律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应本着婚姻立法精神和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考量个案案情妥善处理。

法院还应积极与民政、妇联等部门联系,争取多方协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给予帮助,以便减轻另一方的负担。如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协调,民政部门按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补助也能减轻配偶方负担,倘若离婚,也能更好的平衡婚姻自由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属对其生活保障的担忧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彰显我国制定法律时所体现的人文关怀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