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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实务

私家车被撞维修期间另行租车费用能否获赔偿

2015/1/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948

我所唐合花律师代理的古某诉陈某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古某被撞车辆维修期间的另行租出费用,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某也已经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私家车被撞损坏,车辆维修期间另行租赁车辆使用,该租赁费用能否依法获得赔偿?这是本案给我们的提示。

一、案情简介

20144月的一天,古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好好地停在路边,被陈某的车给撞坏了。古某遂向日照市岚山区交警大队报警称,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测,确认此事故由陈某负全责。随后,鉴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车辆损失2000余元。古某找到陈某商量赔偿事宜,陈某经“聪明人”指点后认为反正该款是由保险公司出,如果自己协商的话还需要先行支付该费用,打官司也是有保险公司出,因而不同意协商赔偿。维修期间,古某因为出行不便,就去汽车租赁中心租了一辆,费用1500余元。因陈某不同意赔偿,古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和车辆维修期间租赁其他车辆的租赁费等损失。

二、承办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认为古某主张的租赁费并不是事故的直接损失,是古某的个人行为,应由古某自行承担,并且认为从来没有听说过租赁车辆的费用还有肇事方承担。古某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为了说明古某租车费是其实际损失,向法庭提交了租车的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修理厂出具的在厂维修车辆的时间段的证明,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租车费用进行了评估。同时向法庭说明陈某承担租出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法院判决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经营性车辆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受法律保护。遂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租出费1500,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465元。

四、简要分析

诚实信用、遵德守礼是为人最基本的底线。陈某为了一己之力,在自己应承担完全责任的情况下,不考虑他人的感受,不主动赔偿他人损失,结果到头来,不但摊上了一场官司,而且赔偿了银子,还受到他人的耻笑。后来,古某告诉代理律师,我打这场官司根本就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给陈某一个教训:害人最终就是害己。

该案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黄海晨刊、日照新闻网等纷纷报道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