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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实务

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2014/3/1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791
 

劳资关系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必须重视、保障其和谐发展的关系;劳资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常见、也最易发生的纠纷。1995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5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4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如何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劳资纠纷作了明确的规定。下面以案为例阐述说明以下法律问题:

1、企业收取劳动者押金是否合法?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3、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4、女职工产哺乳期工资待遇问题。

案例:小李在某企业做汽车销售业务,该企业规定:进入该企业工作要交三千元押金,职工在企业工作三年后辞职的方可退还该押金,并且规定女职工生孩子期间不发工资。小李因为生孩子在家一年,哺育期满后,小李到单位上班,老板找理由调换了原来的岗位,工资由每月一千一百元下调为八百元,小李感觉很委屈,于是想辞职。小李去找老板商量讨要进企业时所交的三千元押金,老板依据公司的规定分文不给,而且态度很强硬。这让小李更加委屈,不知如何是好,思来想去,记得该企业曾经有位职工好象是通过什么渠道讨到了这笔钱,于是她找到了劳动法专家咨询。接待她的专家详细了解她的有关情况及她手中的有关证据,然后肯定地答复她,她的这三千元押金企业应当如数退还,并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企业补交工作期间的有关劳动保险,及补发生孩子期间的工资,由于企业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还可以要求再支付第一年十一个月的工资,职工每干满一年企业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要求一倍赔偿金。但小李担心打完官司,老板那么强势,如果要不来钱而且还要花打官司的钱,那不是更亏了吗?专家告诉她,劳动仲裁是按件收费的,每件才十块钱,而且裁定一旦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所以不用担心。于是小李坚定了信念,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例中该企业的做法,是当下很多企业都存在的,尤其是一些小型的、老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就一直这么做,有的甚至配合工资制度,把应发的工资拖后几个月再发,这样不但给企业省了不少钱,而且还达到控制员工的目的。殊不知《劳动合同法》对以上情形给了特殊的规定,使企业增加了违法成本。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劳动法专家的解答,我们将以上提出的几个问题的答案归纳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用的两个“不得”是强制性规定,该企业显然已经触犯了该条规定。所以小李索要三千元押金有法律依据。

二、企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此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小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中(二)(三)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按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该条规定,小李可以要求支付因为未签劳动合同第一年中十一个月的工资的赔偿。

四、女职工产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小李除了可以要三个月的全额工资,其他几个月可以要求按病假待遇,也就是其中六个月全额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其他几个月是全额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执行的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根据这些规定,小李除了可以要三个月的全额工资,其他几个月可以要按病假代遇,也就是其中六个月全额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其他几个月是全额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本文作者:张红光,日照市岚山区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人员,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