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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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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海事简报(2015第三期)

2015/5/1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92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海事简报

2015年第3


律所简介¨¨¨¨¨¨¨¨¨¨¨¨¨¨¨¨¨¨¨¨¨¨¨¨¨2

海事快讯¨¨¨¨¨¨¨¨¨¨¨¨¨¨¨¨¨¨¨¨¨¨¨¨¨5

航贸知识¨¨¨¨¨¨¨¨¨¨¨¨¨¨¨¨¨¨¨¨¨¨¨¨¨6

每月一案¨¨¨¨¨¨¨¨¨¨¨¨¨¨¨¨¨¨¨¨¨¨¨¨¨8

主办: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协办:日照市德与法法律服务教育中心

地址:(岚山)日照市岚山区中央路中段

(日照)山东路511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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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创办于2007年,是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单位、日照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单位和日照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副秘书长单位。律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港区,下设办公室、研究室、海事海商事务中心、公司事务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刑事事务中心、建筑房地产事务中心、民商综合事务中心。2013年律所受日照市民营经济局的邀请,派出公司法务团队入驻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于全市民营经济。律所自成立以来的业绩得到各级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的首肯,多次被表彰为“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先进单位”、“市优秀妇女维权岗”、日照市“三八红旗集体”、并被授予“青年文明号”。多名律师被表彰为山东省十佳律师、日照市优秀律师、日照市法律援助办案能手、先进法律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律所成长的历程被《创新的足迹》一书收录。律所担任几十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常年法律顾问,近几年积极服务港口经济和项目建设,为蓝色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成效的工作,被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山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为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多名律师被日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聘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和顾问律师。

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下设的“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是日照市最大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之一。近年来,“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在解决船东与雇工间劳务纠纷、人身伤害纠纷、船舶进入养殖区侵权纠纷、船舶碰撞纠纷、港口疏浚工程纠纷等方面代理不少成功案例,为化解矛盾、定争止纷做出突出贡献。“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参与办理的成功案例主要有:童海港疏浚工程纠纷案,某航标局公务轮、鑫碧海78轮、方舟168轮、夜色轮、云同油7轮、江夏庆轮等海上侵权纠纷案,某船务公司赵某的船员劳务纠纷案等。

为了更好的服务港口经济,适用本地经济发展,提高办理海事海商案件的质量,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联手青岛、连云港、日照等地的12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鲁苏临港律师联盟”,该联盟是鲁南苏北地区最具潜力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

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业务范围:

1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2.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 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3.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4.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5.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6.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7.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8.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9.货运代理、物流、船舶物料供应、船员劳务、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0.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1.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2.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

13.其他海事诉讼案件。

14.海事执行案件。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热线:0633-2957100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QQ 3177532839

邮箱:sddyf@163.com


海事快讯:

四部委办公厅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

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和《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加快船舶运力更新和船舶工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舶拆解标准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含主甲板、舷外板、船底板、舱壁和骨架)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二、关于融资租赁船舶回购后申请补助的问题

201311日至20151231日期间融资租赁回购并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

三、关于异地拆解船舶等的申报程序和材料

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三)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

(四)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为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山东省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1411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通过,并自201541日起施行。
《办法》共635条。根据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准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并要求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措施。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统一部署《办法》在全省的宣传贯彻实施,促进各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每月一案:

海运合同货损、货差没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

一、案情:

19985月底湖南化工研究院卖给Vijayalakshmi Insecticides and Pesticides Ltd. 一批总价款为CIF CHENNAT 106200美元的化工物品,并作为托运人向安通公司(被告2)托运75桶该货物,从长沙经香港运至目的地印度的Madras(Chennai)。该批货于66日用火车运抵香港,613日,DSR-Senator Lines GMBH (被告1)在香港签发托运人为安通公司从香港至Madras的海运记名提单。614日安通公司在长沙签发托运人为湖南化工的凭通知人指示的多式联运指示提单。(两份提单均批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71日货物运抵Chennai.7月11货经陆运至检验地点.收货人声称短少15桶。

检验报告证明:承运人以该货物是“托运人自装自计”为由拒赔;由印度集装箱有限公司将货物移至海关检查之前原始箱封完好无损;在检验时收货人称当货物于1998712日自Chennai 港运至印度集装箱有限公司时原始铅封完好无损;721日在海关开箱时原始箱封仍完好无损;检验报告认为货物短少是因为短装。

提单、保险单均经过卖方背书,其中提单分别经过卖方、The Karur Vysya Bank Ltd./Vuayalakshmi Insecticides & Pesticides Limited背书。据称现正本提单及正本保险单均已转回到卖方手中。买方已在目的港提取货物。

平安保险长沙分公司(原告)依保险单向卖方赔付人民币193129

元(保单约定的赔付地为印度的CHENNAL)转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海运承运人追偿。

二、评析:

本案涉及管辖权、时效、原告的诉权、货差原因等几方面的争议,其中诉权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而实务中不少保险人在理赔时对此问题未引起重视,因而引发了不少争议,本文着重讨论托运人的诉权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

原告未能举证其代位求偿权的来源合法,不能认定原告拥有诉权:

1、 原告起诉的根据是代位求偿,也即,取代依法有权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索赔一方的地位;

2、 本案货物买卖合同是CIF条件,属象征性交货,当货物装船时,风险即转归买方承担;原则上,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卖方均有权依买卖合同要求支付货款;一般而言,当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一经背书转让,卖方即不再拥有依提单针对承运人的诉权;而提单的转让根据《海商法》79()项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同时,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而本案中提单和保险单均已转让给买方。因此本案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也早已转归买方,且买方Vijayalakshmi Insecticides and Pesticides Ltd.已提取货物。卖方已不具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

3、 即便卖方未收到货款,由于卖方在转让提单时未明示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自提单背书并实际提交给买方时起,卖方对该货物

已不拥有所有权,而是对买方拥有要求支付货款的债权。 既然卖方对货物已不拥有所有权,也不承担货物的风险,他当然对承运人已没有诉权,那么原告取代本身没有诉权的卖方,当然对承运人也没有诉权。

4、 原告在其诉状中声称其依据保险单条款规定赔偿保险赔偿金,取得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然而保单明确规定的赔偿地点为印度的Madras而非长沙;依据前述《第商法》第229条的规定,原告依保险单仅有义务向该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即买方)理赔。但赔款及权益转让证书表明,原告是直接向卖方赔偿而非向已经受让提单和保险单的买方理赔,而依据保险合同原告本无义务赔偿卖方,且卖方本身并无诉权可转让。因此,原告没有诉权。值得一提的是,在发生货物短少当时,货物所有权及其风险责任均早已转移,卖方对该货物已无可保利益,依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人也没有义务赔偿已无可保利益的卖方。《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的释义为: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失效。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否则就不可以取得保险赔偿。

5、 我国的审判实践早已确立了托运人就货损货差对承运人没有诉权的规则:

① 上海海事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判决认定:托运人无权就货损货差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就货损货差向承运人索赔的只能是

提单持有人。当提单流转给收货人后,货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给了收货人。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其向承运人主张物权的表现,因此在该提单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托运人没有诉权。

1996年12月31最高法院在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再审终审判决书中认定:海上货物运输系国际贸易中一个通常环节。贸易双方依买卖合同的约定,由一方负责租船订舱之后,卖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在装货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再由承运人向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凭提单按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结汇。买方在付款赎单后即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目的港,买方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成为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人,国际贸易货物流转程序便告结束。本案中,作为贸易合同卖方、提单托运人的五矿公司,在提单签发时,对其所托运的提单项下货物具有所有权,但当提单经过两次背书转让至贸易合同买方手中,且买方在日本提货后,运输合同在目的港即完成了交、提货程序,提单已实现了正常流转,此是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已转移给提单持有人丰田公司,其中包括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和诉权。因此,作为提单托运人五矿公司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错卸货物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由丰田行使。在五矿通融赔付丰田,且丰田未将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五矿情况下,五矿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已不再具有任何权利,该公司并不当然取得对提单承运人的追偿权。该判例确立了一项规则:即托运人在将提单背书转让后,除非买卖双方明示约定将提单下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托运人,否则托运人没有对承运人的诉权。

6、 至于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能否回归,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诉权转让是否符合法。一般而言,如果买卖双方履行了诉权转让的程序,应当允许此种转让,此种转让应当是明示的。

7、 托运人诉权的几种例外情形:

① 托运人虽然已背书提单但仍持有该提单。此种情况下其并不丧失对承运人的诉权;

② 托运人已背书提单并已将提单通过通知行转交开证行,因买方拒付货款,提单又经银行回归卖方。此时托运人亦有诉权;

FOB合同下,托运人一栏具名为买方,卖方作为实际交货的托运人,在其持有或通过其代理人持有提单之场合,卖方可行使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运合同下针对承运人的诉权;

FOB合同下,托运人一栏具名为买方,承运人未经卖方同意直接向买方签发放行提单,此时卖方可以对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