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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德与法普法专栏 |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2/1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97

一、基本案情


   201612月份,王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等各自驾驶渔业船舶,使用禁用的电鱼设备、工具,采用非法的捕捞方法捕捞海产品,被日照市某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并现场查获电鱼拖网设备桁杆、高压电脉冲、电缆等设备。因王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日照市某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将该四案案移交至当地公安局,后当地人民法院以王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王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等人非法电鱼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海洋渔业资源、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在当地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某海洋发展局将王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等人起诉到海事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等人采用依法增殖放流鱼苗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如不能恢复,则承担相应的海洋生态修复费用。




二、案件办理过程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受某海洋发展局的委托,派出律师担任该四案的委托代理人,某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依法支持起诉并向某海事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该案海事法院受理以后,认为本案不属于公益诉讼,某人民检察院不应参加诉讼;并且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本案也不应当属于公益诉讼。但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且案由应为“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恰恰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问题予以了规定,《若干规定》适用该案,并不能必然否定该案为公益诉讼的属性。


   代理人就本案是否是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多次与法官进行了沟通,并就检察院是否能支持起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终海事法院同意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庭审时给检察官制作了“支持起诉人”的桌牌,案由也改为“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代理人就本案的海洋公益诉讼的性质,从法律依据、相近判例、现有理论研究文献予以了论证,并提交了近万字的代理词。从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可以在该案中适用,并不能必然否定该案为公益诉讼的属性;某人民检察院有权支持海洋发展局的起诉;涉案案由应当确定为“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引证案例的环境公益诉讼性质,决定了原告的诉讼请应当得到支持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说理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与实践》一文,引起社会的反响和共鸣。






三、案件办理结果及启示作用


   海事法院按照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进行了调解,被告同意出资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环境,法院也将双方的调解内容在报纸上公示,最后出具了调解书。


   因该类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需要我们去探索和实践,该案的处理结果,在当地起到了警示作用,很好的遏制了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

(本文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海商海事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