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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海事简报2017年第4期

2017/12/2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26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

海事简报

2017年第4

学会简介¨¨¨¨¨¨¨¨¨¨¨¨¨¨¨¨¨¨¨¨¨¨¨¨2

学会快讯¨¨¨¨¨¨¨¨¨¨¨¨¨¨¨¨¨¨¨¨¨¨¨¨4

海事快讯¨¨¨¨¨¨¨¨¨¨¨¨¨¨¨¨¨¨¨¨¨¨¨¨7

每月案例¨¨¨¨¨¨¨¨¨¨¨¨¨¨¨¨¨¨¨¨¨¨¨¨9

 

主办: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

承办: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

协办:日照市德与法法律服务教育中心

      日照市岚山区渔业协会 

地址:(岚山)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268号创胜大厦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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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海商法学研究会简介: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是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经日照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研究确定成立的。海商法学会的职责是繁荣海商法学研究,推进海商法学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为平安日照、法治日照建设提供理论支持;搭建从事海商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学术界、实务界等社会各界的交流平台,对我市法治建设中有关海商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术研讨和专业研究活动;积极承担、协助法学会和政法部门进行普法宣传活动,不局限于海商法学方面。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协调、召集会议、组织活动等。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创办于2007年,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委员会委员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基地、淮海律师联盟常务副主席单位。律所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港区,自成立以来的业绩得到各级政府、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的首肯,多次被授予“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先进单位”、“市司法行政工作集体三等功”“市优秀妇女维权岗”、“三八红旗集体”、“五一劳动奖状”、“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律所先后担任近百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常年法律顾问,被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山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推荐为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律所多名律师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聘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和顾问律师,多人被授予“山东省十佳律师”、“日照市优秀律师”、“日照市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日照市法律援助办案能手”、“先进法律工作者”等称号。

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下设的“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是日照市最大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之一,该团队中有四人在大学担任法学教授或兼职教授,多人有船公司工作经历,其中胡建新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该团队积极配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委员会承办了2016中国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培训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在解决船东与雇工间劳务纠纷、人身伤害纠纷、船舶进入养殖区侵权纠纷、船舶碰撞纠纷、港口疏浚工程纠纷、船舶买卖纠纷、渔船燃油补贴纠纷、养殖区使用权纠纷等方面代理不少成功案例,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做出突出贡献。“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中心”参与办理的成功案例主要有:童海港疏浚工程纠纷案,某航标局公务轮、鑫碧海78轮、方舟168轮、夜色轮、云同油7轮、江夏庆轮等海上侵权纠纷案,某船务公司与赵某船员劳务纠纷案、王某某等人海域使用权纠纷案、某渔业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案等。

为了更好的服务港口经济,适用本地经济发展,提高办理海事海商案件的质量,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联手青岛、连云港、日照等地的12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鲁苏临港律师联盟”,该联盟是鲁南苏北地区最具潜力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团队。

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热线:0633-2618899      QQ 3177532839

学会快讯: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成立仪式

暨海商法学会发展漫谈”会议纪要

2017812日,“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成立仪式暨海商法学会发展漫谈”在日照市贵和大厦胜利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有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下称“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监督指导、日照市法学会其他研究会的负责人、日照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曲阜师范大学、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的部分海商法专业老师,部分海商法学界专家、学者等。日照市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刚、日照市司法局副局长马运德、日照仲裁委副调研员孔祥珺、日照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张宗武等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是经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研究确定成立的。它的成立,对于推动我市海商法学界和实务工作者的交流合作,促进海商法学研究和实践活动蓬勃发展,进一步的提高我市海商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次会议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成立仪式,由研究会副会长、曲阜师范大学教师宋超群博士主持。

日照市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刚宣读中共日照市委政法委员会、日照市法学会文件“关于成立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的通知”(日政法201715号),向与会人员介绍研究会组成人员,并对研究会未来的发展提出要求。日照市司法局副局长马运德发表贺词,对研究会给予殷切期望和肯定,并对研究会下一步工作指明方向。日照仲裁委副调研员孔祥珺在祝贺研究会成立的同时,强调海商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照市律师协会张宗武秘书长从法律服务工作等方面提出海商法学研究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日照市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赵世玉、日照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潘月华也到会祝贺并发表贺词。

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胡建新发表致辞,对社会各界的支持表示感谢。在致辞中,胡会长谈到“海商法学会的成立来之不易,我们要倍感珍惜,我们要切近日照实际,多做理论研究,出成果,出人才,推动日照经济社会发展;我们要遵守日照市法学会章程、团结合作、成果共享、共同发展”。

全体参会人员进行合影留念。

在短暂茶歇后,会议进入第二阶段: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发展漫谈,该时段由海商法学会副会长、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孔庆余主持。

孔会长对漫谈环节的发言提出要求:“漫谈”主题可概括为三个关键词:桥梁(bridge)、服务(service)以及发展(development)。

    第一,桥梁(bridge)。讲的是why问题,即研究会为何而成立。日照作为一个海港城市,却缺乏专业的海事海商律师队伍,形成了一种“海城无海商”的尴尬局面。对此,有识之士深感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海商法研究平台以改变这种状况,研究会应运而生,它把社会各界人才,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学界以及律师实务部门等,汇集起来成为民间与官方沟通的桥梁,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第二,服务(service)。讲的是for whom,即为了谁的问题。日照市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既不是空泛的喊口号,而是有着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内容,即为日照市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这一点,在成立文件的“职责任务”第12条都有明显体现。

第三,发展(development)。讲的是how即怎么发展的问题。万事开头难。研究会的成立,只是万里长征走了第一步,如何以海商法学研究会为平台,实现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呢?

来自日照港集团公司孙新民经理、日照市渔业局渔政处处长宋立志、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陈渊鑫博士、山东童海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同志等数十位专家献智献策,很热烈地进行了交流互动。其中,孙新民主要谈到了养殖业碍航问题和渔船碍航的问题,认为海商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研究维护港口安全,以实现港口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宋立志处长则从行政立法的角度,谈到了渔民的渔业权的历史渊源、发展以及现状问题,认为应当切实保障民生。二者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冲突与交锋,都谈的有理有据,使参会人员听得耳目一新,并渴望下一次会议尽快召开,拿出切实可行的调研报告或者方案,解决困扰日照海事海商发展的瓶颈问题。

 在总结环节,            

海事快讯:

开渔在即,作为渔船要如何确保丰收与平安?

距离黄渤海休渔到现在已经将近三个月,如此长时间的休憩,不仅利于海洋鱼类的生长繁衍,也给了众多海洋捕捞从业者一段难得的假日时光。在享受假期的同时,相信现在也有不少的人已经在为即将开始的新一季的海捕做着准备。

作为渔船,要如何确保丰收与平安?

首先,我们从最近一个不那么轻松的故事开始……

2016551730分许,“卡塔利娜”轮从中国江苏连云港空载驶往印度尼西亚。同月7日零时至4时,该轮由被告人艾伦值班驾驶。当日凌晨334分许,“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省象山县沿海南韭山岛东偏北约72海里附近(概位北纬29°33.1′,东经123°35.4′)水域时,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 “卡塔利娜”轮与正在双拖作业的由董崇强驾驶的“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扣翻、沉没,被害人船员张雷等十四人死亡,船员王维军等五人失踪的重大交通事故。2017821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宣判“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交通肇事案,对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类似事故时有发生,是谁导演了惨剧?

客观杀手:

1.大雾、暴雨等易引起能见度不良的天气原因;2.巨浪、狂风等易导致船舶自沉的气象海况。

主观杀手:

1.陋习“抢过大船头、吃喝不用愁”——由于渔船与商船相比较,尺度差距明显,在渔船抢越大船船头时,极容易驶入大船盲区,从而使大船失去避让参照;2.瞭望疏忽——如渔船作业期间,驾驶台无人值守、擅自关闭AIS和雷达等航行设备、未按照规定对甚高频保持有效守听等;3.经验主义——不熟悉或不遵守避碰规则,仅凭经验航行或不采取行动只等待他船避让;4.沟通不畅——将甚高频调至船队所使用的频道,未对公共频道保持守听,导致商渔船通讯不畅或因语言障碍而难以与外轮保持有效沟通等;5.避让行动不协调——在不能完全了解对方意图的情况下盲目采取避让措施;6.灯光雾号——在航行、锚泊、作业时,未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或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鸣放雾号。

可有秘籍能胜得了这些杀手,确保海捕的丰收与平安?

1.避开沿海通航密集区和大船习惯航路;2.严格遵守避碰规则,避让要早让、宽让、大幅度让,直至他船驶过让请;3.学习牢记船舶号灯号型及声号,以及船舶在对遇、追越、交叉会遇等情况下的避碰规则;4.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开启AIS等设备,以便及时掌握本船及周边船舶动态;5.安排专人值班瞭望、保证值班人员充足休息;6.雾中航行应增加瞭望人员、鸣放雾号,开窗倾听他船雾号,降低航速,以给双方留下足够的判断和反应时间;7.对商船的航行速度要有提前的预判,不要寄希望于快速航行的商船紧靠单方面行动能进行有效避让;8.随时关注本船船位,以便报警时准确描述遇险位置;9.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拨打海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向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过卫星终端设备向渔业主管部门报警,若最终未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解除警报,以免造成搜救资源的浪费;

10.养成与结伴船或岸上定时报动态的习惯,以便异常情况能被及早发觉。

每月案例:

“无证船”违法航行撞沉“三无船”无权限制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的干货船撞上未经海事主管机关登记、无检验证书、船员无适任证书的“三无”砂石船,又因该肇事船舶擅自驶离现场而酿成被撞船舶沉没,多名船员遇难的悲剧,引起人们对于航运安全及其监管的高度关注。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了这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并作出判决,肇事船舶应承担碰撞事故七成的责任,并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经由此案,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确立了严重违法航行者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裁判标准。 

    浓雾天船舶肇事“逃逸” 被撞船舶沉没多人遇难

    2013319日凌晨23分,长江口以北大唐电厂外水域,微风,浓雾,能见距离仅30米左右。突然,砰地一声,干货船“浙嵊97506”轮猛烈地撞上砂石船“台联海18”轮。当场,“台联海18”轮就被撞出了一个破洞。

    “浙嵊97506”轮当班人员见状,不仅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实施救助,反而擅自驶离现场。“台联海18”轮在船体破损进水后迅速沉没,船上8人全部落水,其中6人死亡、2人失踪。

    经南通海事局事后调查,“浙嵊97506”轮和“台联海18”轮当班人员均无证驾驶,不能履行安全航行职责等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浙嵊97506”轮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搜救行动,也未向主管机关报告,还擅自驶离现场是导致人员重大伤亡的重要原因。“台联海18”轮舱室间不能保持有效水密是导致船体破损进水后迅速沉没的重要原因。综上,南通海事局认定“浙嵊97506”轮应负主要责任,“台联海18”轮应负次要责任。

    20149月,“台联海18”轮船东毛某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嵊97506”轮船东陈某与船舶经营人江峰公司(化名)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984万余元。 

    “无证船”撞沉“三无船” 孰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

    经裁定准许,陈某就涉案船舶碰撞事故的赔偿责任向法院缴付人民币近80万元,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如陈某最终被认定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就陈某的赔偿责任,毛某的损失将只能从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原告毛某诉称,碰撞发生后,“浙嵊97506”轮驾驶台值班人员向船东陈某报告了事故,并在陈某授意下,既未报告主管机关,也未留在事发地对“台联海18”轮进行救助,而是径直逃离现场,陈某应承担全部碰撞责任,且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江峰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未履行法定船舶经营管理职责,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辩称,“台联海18”轮属于未经海事主管机关登记、无检验证书、船员无适任证书的“三无”砂石船,本身不适航,且未采用安全航速,沉没是由其自身原因导致,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己方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毛某如有损失也应在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江峰公司辩称,其只是登记的船舶经营人,并非实际的船舶经营人,船员均由陈某配备,经营收入由陈某收取,江峰公司仅按年收取管理费,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应承担碰撞责任。 

    肇事船舶担责七成  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浙嵊97506”轮事发后擅自驶离现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砂石船沉没、随船船员全部遇难的重要原因,船东陈某应承担本起碰撞事故70%的责任,事故另一方毛某应承担30%的责任。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法院认为,陈某作为船舶所有人及直接安排船舶营运的人,对“浙嵊97506”轮无证驾驶、超限航行等多种严重违法行为不可能不知晓,对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和造成的危害也不可能没有预见;事发后,陈某明知事故发生,却未指示有关人员开展救助,也未向主管机关报告,最终造成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这两种情形都属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故陈某有关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江峰公司作为依法登记、对外公示的船舶经营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陈某向毛某赔偿人民币333万余元,赔偿义务不以陈某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为限;江峰公司对陈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重违法航行者应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在发生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针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金额内的法律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赔偿责任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将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在不知情或对事故发生无重大主观过错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从而鼓励经营者投身于航运事业,保护航运业者免受“灭顶之灾”,而并非纵容违反航运安全规定、危害航运安全的违法营运行为。

    该案合议庭认为,海事赔偿责任主体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在一定情形下,即责任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时,该权利也会丧失。而严重违法航行,即属于上述情形,应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认定实施严重违法航行行为的责任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有利于警示航运业者守法经营,从而规范航运秩序,促进航运安全。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