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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2/1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5438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司[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做好我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民高效、积极稳妥、协作配合等原则开展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律师调解的组织形式为律师调解中心和调解工作室,规定了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律师调解员相应的条件以及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特邀方式确认,并予以公示。律师调解员工作场所为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室。

《实施意见》强调,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当事人自行申请四种,对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数量、调解员更换、调解档案制作、调解期限以及四种工作模式下达成调解协议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向特邀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实施意见》指出,法院委派、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不得收取调解费,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方式解决。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要于20183月底前稳步开展试点工作,4月底在全省全面推开。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工作。各地律师协会要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实施,建立律师调解案件管理系统,规范工作行为,定期组织培训、论坛、研讨等活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调解的律师进行相应的处分和处罚,对调解名册成员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实行退出机制。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对工作及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为律师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